房客落跑!可先以押金抵扣積欠租金,房東金屋應找第三人陪同.

房客落跑,房東可提簡易訴訟!

租約未到期,找不到房客,又積欠租金情況下,假設當初房客繳交的押金尚未扣光,可先用押金抵扣房客積欠租金.

若房客積欠租金,押金已經扣光的情況下,依照<<民法>>第440條,總積欠租金必須超過2個月的租金總額,房東才可以寄發

存證信函,請求終止租約,並要房客搬離租屋處.

房客收到存證信函後,若積欠租金未達2個月金額,房東得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令,或提起訴訟請房客給付租金,但有可能會

因為房客落跑而無法送達,建議房東用{小額訴訟}或{簡易訴訟}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.

而如果積欠租金超過2個月租金,總額建議房東直接向法院提起{簡易訴訟},請求房客付清租金並繳還房屋,就算房客落跑也能依照

其他相關法律程序討回房屋,倘若租約曾經經過公證,就可直接以{公證書}為執行名義,查封房客財產並收回房屋.

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說,聯絡不到房客,有些房東會擔心是否屋內遭到破壞,或房客遭遇不測,而急於入屋察看,但她表示

遇到類似情形,房東最好偕同第三人,例如社區管理員或鄰里長等,一同進入屋內,並拍照存證,除了維護房東權益外,也可預防房客以{刑法}

的{竊盜}{毀損}或{侵入住居}等名義向房東提告.

最後,如果房客留下滿屋子的雜物,但人卻不知去向時,房客可以依照<<民法>>規定,對屋內物品行使{留置權},並依法定程序查封或拍賣後的

所得價金,藉以賠償欠租或其他損失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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